(三)3月1日,由各沿海市县海洋与渔业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将
《海岛保护法》宣传材料发送各沿海乡镇。
(四)3月1日,在海口明珠广场(省海监总队负责)、秀英时代广场(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负责)设两个点进行宣传;在三亚西岛(三亚局负责)设一个宣传点;在陵水分界洲(陵水局负责)设一个宣传点;其他沿海市县自选位置各设一个宣传点组织宣传活动。
(五)3月1日,沿海12市县局、洋浦区规划建设土地局要在各自主要街道制作灯箱广告、悬挂宣传横幅。
(六)3月中下旬,举办一次普法讲座,宣讲
《海岛保护法》。
(七)组织召开座谈会
4月上旬,在海口召开全省
《海岛保护法》宣传座谈会,参加会议人员:厅机关海域处、环保处,省海监总队、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省海洋开发规划设计研究院、三亚珊瑚礁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及万宁大洲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沿海各市县海洋与渔业局领导、海洋科(股)负责人、海监科(股)负责人,邀请省发改委、旅游委、国土厅、住房和建设厅、交通厅、财政厅、洋浦区规划建设土地局领导及海南大学等单位领导、专家参加。
(七)利用报纸扩大宣传
在《海南日报》刊登一期宣传专版,主要刊登海南省海岛基本情况、座谈会厅领导主旨发言及与会同志重点发言。
四、经费来源
本次宣传活动经费由各有关单位自行负责。
本次宣传活动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要求各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周密计划、狠抓落实,按时、高质地完成
《海岛保护法》宣传任务,并将宣传活动情况于2010年4月20日前报我厅海域与海岛管理处。
附件:
《海岛保护法》宣传标语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