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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4、对外捐赠的对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5、对外捐赠支出规模

  企业对外捐赠的规模和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对于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三、纳入预算管理体系,严格捐赠审批程序

  1、对外捐赠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各出资企业应按照规定,将日常对外捐赠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体系,细化捐赠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2、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

  各出资企业应当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应当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对于内部制度规定限额内并纳入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捐赠管理部门应当在支出发生时逐笔审核,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3、对预算外的捐赠追加审批程序

  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提交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四、建立备案管理制度

  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以下情况应当专项报市国资委(评价处)备案:

  1、对外捐赠制度的备案

  出资企业应当结合本通知要求,对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或完善,并于2010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以后年度需要对管理流程、支出限额等关键因素进行调整的,应当对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

  2、对外捐赠预算情况专项说明的报送

  出资企业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并在年度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中形成专项说明,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对上年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对外捐赠预算专项说明随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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