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外捐赠的对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5、对外捐赠支出规模
企业对外捐赠的规模和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对于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三、纳入预算管理体系,严格捐赠审批程序
1、对外捐赠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各出资企业应按照规定,将日常对外捐赠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体系,细化捐赠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2、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
各出资企业应当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应当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对于内部制度规定限额内并纳入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捐赠管理部门应当在支出发生时逐笔审核,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3、对预算外的捐赠追加审批程序
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提交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四、建立备案管理制度
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以下情况应当专项报市国资委(评价处)备案:
1、对外捐赠制度的备案
出资企业应当结合本通知要求,对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或完善,并于2010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以后年度需要对管理流程、支出限额等关键因素进行调整的,应当对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
2、对外捐赠预算情况专项说明的报送
出资企业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并在年度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中形成专项说明,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对上年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对外捐赠预算专项说明随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送市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