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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

  2.涉及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在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批复》原件一并收回;
  3.及时、准确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并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日期、加盖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准确、无误;
  4. 将收回的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送达回执》移交市场监督科审核人员;将收回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或《批复》原件移交市局安全监管处审核人员。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分局送达窗口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送达窗口人员负责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对准予许可的,如企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同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连锁经营方式的,还需携带原《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批复》,领取新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新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批复》;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2.送达后3日内将收回的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送达回执》移交市场监督科人员,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二)》下部电子签章,由市场监督科审核人员立卷归档;将收回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或《批复》原件移交市局安全监管处立卷归档。
  3.送达日期满10日,申请人未领取《药品经营企业换证整改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分局送达人员将有关批件用邮寄方式送达,将邮寄送达凭证贴在《送达回执》文书备注栏内。
  4.3个月内申请人未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分局受理办应出具相应说明材料,并将说明材料移交市场监督科审核人员,双方在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二)》下部电子签章,由市场监督科审核人员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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