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联席会议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案件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初审符合要求的,即组织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及时反馈市人民政府并上报省联席会议。不能确定性质的案件,由市联席会议上报省联席会议审定。
三、稳妥做好非法集资处置及善后工作
(一)非法集资性质一经确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地区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处置善后与维护稳定工作。市联席会议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监督与指导。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后续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1.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
2.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
3.对跨省、跨市和跨县(市、区)的非法集资案件,由确定主办的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三)为加强信息互通与共享,确保市政府全面掌握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市联席会议建立处置非法集资信息汇总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本部门、本地区日常报告制度。市联席会议负责督促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并负责向市政府提交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年度报告。
四、制定政府规章草案,完善行业标准
围绕综合治理的目标,市联席会议负责起草市政府规章草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处置非法集资问题的地方政府规章,为依法、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提供保障。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完善本行业防范、监控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技术标准,杜绝非法集资的投机行为。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