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高附加值经济作物等其它险种的试点工作,保费补贴由各地自行承担。
(三)保险责任。根据我省主要自然灾害特点,农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指:因火灾、冻灾、雹灾、风灾、旱灾、涝灾等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小麦保险:保险费5元/亩,保险金额200元/亩;保险费8元/亩,保险金额500元/亩。玉米保险:保险费6元/亩,保险金额300元/亩;保险费8元/亩,保险金额400元/亩。棉花保险:保险费18元/亩,保险金额600元/亩。其它作物的保险费和保险金额保持不变。
(五)保费补贴比例。根据《财政部关于2008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8〕52号),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对小麦、玉米、棉花保险的保费,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余20%由农户自担。中央、省、市及试点县(市、区)具体分担比例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鲁政办发〔2008〕38号文件执行。其它涉及到的险种保费补贴比例按鲁政办发[2007]135号文件执行。
(六)试点期限及签约、理赔时间。试点期限为一年,即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签约时间:5月8日前为小麦保险集中投保期,6月底前为玉米和棉花集中投保期。理赔期限:小麦理赔时间最迟9月底前结束,玉米和棉花的理赔时间最迟12月30日前结束。
(七)承保公司。2010年承保单位:中国人保财产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各承保公司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衔接,以优异的服务质量获得支持。工作任务确定后,各市及试点县(市、区)不得擅自更换承保单位。
(八)保险运作。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农业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正常年景下,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当试点县(市、区)出现农业巨灾损失时,报省政府同意,赔付总额实行3倍封顶,即最高赔偿总额按承保公司当年全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3倍封顶。在运行机制上,各承保单位要认真贯彻鲁政发〔2009〕2号文件精神,探索建立保险机制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开展农业保险的合作机制。利用再保险,建立“以险养险”的补充机制,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九)勘查定损。参保农作物出险后,被保险人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村委会在24小时内向其投保人及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报案,乡(镇)在24小时内分别报所在县(市、区)农业保险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和承保公司。承保公司及时组织投保人填报《损失清单》,在48小时内负责组织聘请由农业、财政、气象、保险等组成的核损理赔专家组到现场查勘,专家出据的《灾害损失报告书》为理赔的重要依据。承保公司填写《初步定损清单》后,报县(市、区)农业保险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理赔结束后,现场查勘记录,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平面图、灾害损失报告书等重要资料由县(市、区)农业保险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和承保公司各自存档,以备缮制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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