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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其费率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费率。
  第七条 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应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是否单独列项进行核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前,应将该工程安措费存入安全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否则不予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存入安措费后,应将存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向安全管理部门申请拨付安措费时,需递交安措费存款凭证复印件、拨款申请和安措费使用计划。安全管理部门收到施工单位的拨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拨付工作。合同工期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按施工单位的年度使用计划于开工前和每年年初拨付。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时,应当将安措费存款凭证一并提供。凡未提供存款凭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和办理施工许可。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安措费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责令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措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措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分包单位应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同意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支付费用,导致分包单位现场管理混乱或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措费专款专用,并建立管理台帐。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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