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实行报告制度。
(一)项目年度实施方案:于每年1月底以前上报年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做到“八落实”:内容、目标、进度、试验方案(规划、设计、技术路线)、规模、地点、人员、经费。
(二)课题负责人每年10月底前向团队提交年度进展报告;项目负责人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花卉处提交当年的《项目进展报告书》,于12月31日前提交当年的《经费决算报告书》。
团队每年应组织1-2次学术交流活动,就各课题工作进展、最新成果和新发现、新思路进行交流评议,对量化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遇到的问题进行研讨。
第十三条 对于项目出现问题或需要调整或撤消时,参照《北京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的检查和评价:
以现场检查、抽查、听取汇报、总结报告等形式进行,主要从项目的组织管理形式、年度任务执行情况、技术经济指标、总体进展、经费使用、取得效果、存在问题等方面检查。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对于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必要的可追回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应当以批准的《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提出申请延期验收,经项目主管部门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有关项目验收的办法,遵照《北京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成果管理
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部颁发的《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发的《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由项目主管部门、团队共同拥有,并在项目任务书和合作协议中做出相应的约定。
第十七条 项目中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有关成果管理的规定,参照《北京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