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四月九日
济南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四)增加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目标、规划和政策措施;起草卫生、食品安全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性相关卫生技术规范。
(二)承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临床用药安全规范,加强全市医疗机构基本用药制度和药事管理。
(三)统筹规划与合理配置全市卫生资源,负责拟订本市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对重大突发疫情、灾难的卫生紧急处置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五)承担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六)负责卫生行政监督执法工作。按规定负责全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方病、传染病防治和医疗机构内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开展全民健康教育;统筹协调全市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