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般事故隐患及时录入宁波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一般事故隐患情况表”(附件2 );重大事故隐患(附件7)及整治情况及时分别录入“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重大安全隐患情况表”(附件3 )和“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表”(附件4)。
3、每季度5日前通过宁波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生成上一季度“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季报表”(附件5),打印并盖章后报当地乡镇(街道)安监站(所);“重大安全隐患情况表”及“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表”应及时打印并盖章,书面报送当地乡镇(街道)安监站(所)和当地县(市)区安监局。
4、按照国家安监总局《
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7〕214号)要求,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现场管理、技术管理、劳动组织和安全培训管理,推进科学管理。
5、切实加强企业应急管理。要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的要求,及时修订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习,并按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6、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台帐。
(二)乡镇(街道)安监站(所)和 县(市)区安监局
1、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标准化创建。
2、督促指导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3、乡镇(街道)安监站(所)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所在县(市)、区安监局书面报送一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总结,并将本行政区域内矿山隐患排查情况录入宁波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4、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按照《宁波市矿山企业证后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辖区内矿山全年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单位。为确保上海世博会期间矿山生产安全,第一次检查务必于4月30日前完成。
5、完善矿山基本情况档案。各县(市)、区安监局对辖区内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矿山和在建矿山,要按照一矿一档的要求,建立矿山基本情况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