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按照省、市关于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本方案的具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时间步骤、排查重点、工作要求,严格治理标准,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强化矿山证后监管工作相结合,增强强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落实责任,狠抓治理。矿山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及时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并采取安全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和整改时限,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隐患整改前,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停产整改,以确保整改期间的生产安全。要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检查,谁负责”和“属地监管”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及时掌握了解各企业的工作进展情况,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效地推进本地区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加强配合,提高成效。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要积极争取公安、国土、工商、监察等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发现矿山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越界开采、违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给有关部门,提高治理效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废弃矿山治理和已关闭矿山的整治工作,及时掌握有关情况。
(四)服务与执法并重,加大治理力度。各地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中,要督促和引导企业开展纠正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消除事故隐患滋生根源。督促和指导企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立即下达整改指令;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对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无力整改的企业,要及时依法予以关闭或停产整顿。
(五)及时总结上报信息。各地要建立矿山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制度,必须有专(兼)人负责定期统计本行政区域内矿山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按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报表,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及时总结,发挥典型作用,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促进工作深化。
附件:1.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表
2.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安全生产一般事故隐患情况表(略)
3.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重大安全隐患情况表(略)
4.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