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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八)牵头拟订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指导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加快服务贸易集聚区和服务外包载体建设。
  (九)贯彻执行国家多双边(含区域、自由贸易区)经贸合作战略和政策,参与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有关事务,建立和发展与国(境)外政府经济部门的经济合作,负责经贸活动的外事管理、联络和接待工作,组织全市因公对外经贸出国(境)团组的初审和报批,签发外商来华签证通知表,联系国外经贸合作网络。
  (十)负责协调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过渡期地方综合性应对工作,承担全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参与开展反垄断调查,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市外商投资工作,拟订鼓励外商投资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审批、报批、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审批、报批、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规定的变更事项,指导全市投资促进工作,参与组织全市重大涉外经贸促进活动,规范对外招商引资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监测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等运行情况,承担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管理工作,受理、协调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与纠纷,牵头政府相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联合年检,指导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工作。
  (十三)牵头实施“走出去”战略,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和执行促进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依法管理、核准、报批、监督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等工作,负责全市对外援助项目和接受国际多(双)边对我市的援助和赠款,完善全市对外经济合作的促进和服务体系建设。
  (十四)贯彻实施国家、省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指导我市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贸易工作,协调港、澳、台商投资管理工作,组织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济交流和合作活动。
  (十五)负责全市各类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编制全市开发区发展规划草案,指导开发区编制建设规划,研究分析开发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参与全市海关特定监管区域需要协调解决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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