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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苏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一、职责调整
  (一)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金融运行管理、企业上市管理相关职责划入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典当、担保机构管理相关职责划入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三)将市财政局承担的金融运行管理相关职责划入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担保、典当、小额贷款、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全市金融机构执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引导和支持金融创新发展,促进全市金融与经济互动协调发展。
  (二)负责全市金融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拟订全市金融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定期监测分析经济金融运行情况,提出优化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研究建立全市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配合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协调解决金融改革与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三)牵头负责地方金融法人机构的组建及设立;负责担保、再担保、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审核、备案、报批;会同市商务局做好典当设立的审核、报批工作;牵头并协同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发集团的投资、经营实施监管;牵头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四)研究制定全市引进金融机构的政策意见,指导和推进引进金融机构工作;引进中外资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大力发展金融市场,协调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协助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和服务;代表市政府与国家、省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及其在苏分支机构进行联系。
  (五)研究制定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和方案;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发展的政策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机构实施监管;配合人民银行制定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全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监督管理系统的建设,对全市信用中介服务业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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