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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府办〔2010〕10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物价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的职责
  1.加强环境、资源性价格监管职责。
  2.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职责。
  3.加强医药价格监管职责。
  4.加强价格监测预警职责。
  5.加强成本调查与监审职责。
  6.加强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民生价格采集公布等价格社会公共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编制价格改革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年度控制目标建议及相关的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地方价格管理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价格改革方案。
  (三)贯彻省以上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标准,提出价格和收费调整的建议,并组织具体实施。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年审工作。
  (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并调整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制定市管价格和收费的作价原则、办法,合理安排各种差价和比价关系,发布价格公告,组织价格听证,加强价格行政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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