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农产品价格处(环境资源价格处)
组织实施国家工农产品和环境资源价格(药品除外,下同)政策及改革方案,贯彻执行省以上管理的工农产品、环境资源价格水平和作价办法、原则;拟订和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工农产品价格和作价办法、原则;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做好重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对重要放开工农产品价格依法进行监审和干预;按规定做好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年审工作;开展行业价格管理;协调、处理工农产品价格和环境资源价格争议;指导、协调全市工农产品价格和环境资源价格管理工作。
(四)收费管理处(医药价格处)
负责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具体实施工作;承担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收费改革计划、方案和管理办法;承担医药价格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具体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费、治乱、减负工作;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批、调整和管理工作;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协调、处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医药价格争议,指导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医药价格工作。
(五)服务价格处(房地产价格处)
组织实施上级服务和房地产价格政策、改革方案,贯彻执行省以上管理的服务价格水平和作价办法、原则;研究、拟订服务和房地产价格法规、政策;审核、拟订服务和房地产价格与收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涉及房地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组织年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基准地价、土地最低保护价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市政府拆迁安置成本的测算和调整,审核确定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商品房价格,负责政策性保障住房价格和租金管理,拟订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负责对重要放开服务价格依法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协调、处理服务和房地产价格争议;指导、协调全市服务和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
(六)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处
负责对市场价格行为的规范和监管工作,依法拟订和实施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办法;指导各行业开展价格自律工作;负责全市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价格诚信活动;负责全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管理工作;参与对重要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依法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工作;组织、协调市区农贸市场等企业开展价格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价格争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