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年4月10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现予公布施行。
附件:《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10年4月10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协会充分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加强会费的监督管理,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交纳时间为每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考核期间。
第三条 会费由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构成。
(一)团体会员及会费标准:
l、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2、办公场所注册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外省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所,团体会费每所每年10000元;
3、办公场所注册地在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区、昌平区、房山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外省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所,团体会费每所每年5000元;
4、非年度考核期间批准成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自发证日期次月起按月交纳团体会费。
5、个人律师事务所免交团体会费。
(二)个人会员及会费标准: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2、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个人会费每人每年度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