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职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4、实习期满并通过本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和兼职律师,自发证日期当月起12个月内免交个人会费,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减半交纳个人会费,自第25个月开始全额交纳个人会费,第25个月至年度考核开始期间的会费按月计算,在年度考核时与下一年度会费一并交纳。但律师在此期间应当连续执业;
5、年满70周岁的执业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6、重新申请执业及异地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自发证日期次月起按月交纳个人会费。
第四条 会费标准如需调整,由理事会提出,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会费所产生的利息等增加值部分,纳入会费总额。
第六条 会费使用应当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七条 会费应当用于履行《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第三章规定的各项职责以及本会日常工作费用。
第八条 会费年度收支实行预、决算制度。理事会应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前编制年度会费预算计划,年终编制会费决算,经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会费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监事会监督;会费决算应经监事会聘请的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
第九条 会费应当按照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预算外支出,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本会建立会费收支专用账户,配备专人从事财务日常管理工作,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财务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 财务委员会委员从律师代表中产生,由会长会议提名,理事会通过。
第十三条 财务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编制协会年度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
(二)对制定和完善协会会费管理制度进行调研;
(三)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对协会会费管理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