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受理职工的申诉和征集职工的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宣传有关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识,提高职工素质和参与能力;
(七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由企业工会提前二十日将本次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方案报上一级工会预审,上一级工会应当自收到筹备方案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指导意见。三日内未提出的,视为同意。企业工会应当自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七日内,将本次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资料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五节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等同一区域,或者同一行业以及在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内规模较小、职工人数较少而又比较集中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由小型企业工会协商联合建立,或者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等地区工会负责组织和建立。
第三十六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开展民主管理活动,解决本区域或者行业涉及职工利益的共性问题。
第三十七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可以参照本章第一节有关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三十八条 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注重实效、有利于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九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实行厂务公开,除公开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职权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重大决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