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和规模
国办发〔2008〕116号文件明确规定,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是: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等。
综合考虑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我市引导基金总规模为5亿元,全部为财政性专项资金,资金到位实行承诺制,首期安排1亿元,其中部分从现有各类产业专项资金中调剂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暂借,待以后年度根据财力状况和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再确定预算安排数额。
有条件的区市要根据自身的财力状况和创业投资发展情况,成立本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新管理模式,与市级引导基金搞好协调配合,共同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市级引导基金与国家级引导基金、省级引导基金、区市级引导基金之间应当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以规避风险,形成合力,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三、引导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理事会是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局、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对市政府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由市发展改革委1名领导担任,理事4人,由理事会成员单位各派1名领导担任。理事会主要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指导,建立健全创业投资项目评审、新闻媒体公示和银行资金托管制度,研究制定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监督引导基金规范运作。理事会可从年度引导基金年度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日常运转经费,用于支付咨询评估费、受托机构管理费等费用。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理事会决策事项。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受理事会委托履行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权利,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相关权益和义务,主要负责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调查评估、参股方案初审、注资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规范性管理工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章程》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同时要定期向理事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经理事会审查认定后,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进行管理。
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理事会聘请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投资领域专家和中介机构代表等组成,对理事会负责,评审委员会成员为9人,其中,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局、经济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各1人,相关领域专家5人,主要负责对引导基金参股方案进行独立评审。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评审结果,对拟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决策;组建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为评审工作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