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产业优化资金领导小组、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落实。
6. 扩权政策。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探索扩大县域集聚区在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工商、统计等领域的经济管理权限,使其能够行使县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处罚权。开通“集聚区与市级管理机构的直通车”,未涉及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由集聚区管理机构直接办理,需上报市级管理部门审批的事项由集聚区管理机构直接报送,同时抄送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市产业集聚区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发改委、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工商局、统计局负责落实。
(三)努力完善四项保障措施
1. 管理体制保障。加快建立高效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制,一是进一步发挥市、县产业集聚区发展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对集聚区发展问题的研究,统筹协调全市集聚区发展,形成齐抓共管、联合推进、统筹发展的良好局面;二是要进一步规范集聚区管理机构,市编制办会同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进一步规范集聚区管委会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能职责,增加编制人员,提高其管理服务能力;三是要采取委托管理和必要的行政区划调整方式,妥善解决集聚区与所在乡镇政府的职能交叉问题。
市产业集聚区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2. 服务平台保障。加快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探索有效的运作机制,进一步提高产业集聚区公共服务能力。一是提高投融资平台运作能力,积极探索融资方式,提高集聚区自我“造血”能力;二是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担保平台,每个产业集聚区都要建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市金融办、财政局、工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各产业集聚区的指导,力争年内每个产业集聚区的融资平台资产规模超过1亿元,融资规模超过3亿元,所有集聚区融资平台与金融机构签订授信协议;三是每个产业集聚区都要建立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解决项目建设用地问题。
市金融办、财政局、工信局、国土资源局、服务业局负责落实。
3. 督查奖惩机制保障。要结合省集聚区监测、考核办法,建立我市集聚区发展监测机制,进一步修订我市考核办法,建立完善的集聚区和专业园区统计和考核体系,从经济总量、税收就业、发展质量、建设进度和技术创新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对排序靠前的集聚区给予奖励,对工作落后的集聚区给予一定的惩罚,引导和推进集聚区科学发展。督查奖惩按照每月召开例会听取工作进展,每季度巡回观摩、讲评,每半年工作总结、通报,年度考核、奖惩的程序进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