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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统一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统一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的通知
(内卫妇字〔2010〕279号)


各盟市卫生局: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有效性与合法性,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统一使用《出生医学证明》软件管理系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是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助产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一律无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严格审核乡镇卫生院的助产资格,凡助产条件不具备或条件简陋的要取消助产资格或签发机构资格。

  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具有发放登记、数据统计、网络化管理、打印等多项功能。为保证全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规范性,凡具备及今后申请签发资格的所有使用单位必须统一使用此系统,由自治区卫生厅统一组织安装,费用由各使用单位自行解决。各使用单位要抓紧配备必要的硬件设备(计算机、系统专用打印机),完善网络接入工作。拒绝使用该系统的助产机构不得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不得向其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三、为保证各使用单位掌握管理系统软件的操作,自治区卫生厅将分期、分批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培训时间及培训地点另行通知。请各盟市将本辖区内的签发机构名单于4月20日前报卫生厅妇社处,便于分地区开展培训。

  四、为整合资源,提高网络化管理效益,自治区卫生厅将逐步使我区妇幼保健其他有关工作信息纳入该系统,使我区妇幼卫生信息等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与共享的网络化管理。

  五、自2010年7月1日起,全区《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采用统一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自治区内各助产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除新生儿母亲签章和接生人员签字外,其它项目内容必须使用计算机规范打印。全区各级公安部门、派出所对新出生入户的新生儿必须查验机打《出生医学证明》,方可给予办理入户手续。该时间以后手工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将视为无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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