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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

  (六)发展为农服务型经济。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有偿服务。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注册农产品商标,大力开拓市场。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服务实体,发展加工、流通、仓储、劳务等有偿服务,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七)发展异地发展型经济。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境内外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开展经济交往,拓宽发展空间。支持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镇、工业功能区等建设物业项目。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土地置换等途径,建设工业集中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开发区内统筹安排一定面积的地块,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商业用房等项目,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三、加大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扶持
  (八)加大财政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财政支持力度,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现代农业项目予以优先扶持,对发展较好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奖代补。加大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小额贷款贴息力度,积极为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担保。鼓励县(市、区)政府出资设立投融资公司,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现代农业、兴办企业和建设物业等提供支持。县(市、区)政府对村域范围内新发展的二三产业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招商引资落户到县乡工业集中区和三产聚集区的项目,以及村帮助大户能人、外出返乡创业人员兴办的项目,其新增税收地方留成财力,要按照一定比例奖励返还到村。
  (九)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市县政府在征用土地时要安排一定面积作为留用地,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积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全面推进“先垦后用”挂钩模式,重点向“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倾斜,形成的挂钩指标优先用于农民安置、新农村建设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各县(市、区)政府在当地用地指标中,要统筹安排落实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所需用地指标。鼓励通过村庄撤并、集中居住点建设以及城镇化安置等途径,撤并自然村和零星居住点,加大土地综合整治力度,调整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符合规划和建设要求的建设用地,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允许其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依法进行改造,也可以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发经营。大力推进农村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探索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十)加大金融支持。各级金融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项目要优先提供金融服务,简化审批手续,实行利率优惠。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质押贷款试点。有关部门要帮助符合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国债贴息资金、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农民资金互助组织。
  (十一)落实税费优惠。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出租的房产税、营业税以及村级公共事业建设工程所征的有关地方税收,有条件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实行先征后奖。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按税法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经营项目,免征营业税;与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关部门要给予费用优惠。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集中居住点、民工公寓等,适当减免水电、消防、通讯、广播电视等配套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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