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价费〔2010〕38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的收费行为,提高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质量,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收费标准管理规定》、公安部第91号令《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第42号令《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第72号令《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是指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农机管理机构,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考试以及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规定分数的考试时,向管理对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考试组织、考场和考试设备设施的修建购置及维护、人员经费及购买耗材等费用支出。
第三条 凡我省境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农机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农机管理机构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驾驶人收取费用。
第二章 考试类别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包括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考试以及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规定分数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