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是指新申领驾驶证者需进行的考试。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及联合收割机、拖拉机增加的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四)。
考试分以下六类:
(一)汽车类(考领A1、A2、A3、B1、B2、C1、C2、C3、M、N、P 驾驶证);
(二)三轮汽车类(考领C4驾驶证);
(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考领C5驾驶证);
(四)摩托车类(考领D、E、F驾驶证);
(五)联合收割机类(考领R、S、T驾驶证);
(六)拖拉机类(考领G、H、K驾驶证)。
第七条 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考试是指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者,增加准驾车型需进行的考试。考试科目为新增准驾车型对应的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
第八条 一个记分周期(为一年,下同)内记满规定分数的考试是指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记满12分的驾驶人进行的考试。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驾驶人参加科目一考试。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记满12分的驾驶人参加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
第九条 科目二考试内容中,大、中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牵引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6个,具体规定是:
一、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直角转弯、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5项为必考项目;
二、牵引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5项为必考项目;
三、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5项为必考项目。
四、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4个,具体规定是:
(一)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3项为必考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