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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劳动保障监督审查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劳动保障监督审查工作的通知
(淄人社函【2010】50号)


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局):

  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在全市开展2009年度劳动保障监督审查(以下简称:监督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督审查的范围

  范围包括: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等。

  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督审查要严格按照级别管辖的原则进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市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独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省内外市驻淄用人单位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进行监督审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县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进行监督审查。

  二、监督审查的主要内容

  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工时休假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情况为重点,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具体包括: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2、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工资支付及最低工资规定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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