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完善班组长任用机制。明确班组长任用标准条件、产生办法和聘任方法,规范班组长选拔程序,选拔优秀的班组长。班组长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年以上现场工作经历。
第八条 强化班组长激励约束机制。非煤矿矿山企业要加大对班组长的考核奖惩力度,定期组织分管领导、所在班组职工等相关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和考核。考评结果与班组长的收入和待遇紧密挂钩,合理加大安全在班组和职工收入分配中的比重,适当提高班组长的岗位津贴,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班组长,要进行奖励;对出现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班组长,要纳入问责范围,视影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 班组可设1名兼职安全员,协助班组长抓好班组安全管理。班组长不在时,安全员有权安排班组有关人员处理与安全有关的工作。
第十条 班组安全管理事项应明确分工落实到每一名从业人员,使每一名从业人员都参与实际安全管理,并定期进行轮换,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 班组实行安全互保制,以图表或文字形式明确互保对象。互保对象在工作中要互相提醒、监督,保证对方安全作业,不发生违章作业行为。工作中,工作人员形成事实上的互保,应履行互保职责。
第十二条 班组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订量化、细化的安全目标,并以安全责任书形式签订到个人;实行经济责任与岗位安全责任对应的分配机制,定期考核,奖惩兑现,推动岗位责任落实。
第三章 班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应根据实际,制定健全完善的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班组建设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班前会制度;
(二)班组长随班工作制度;
(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安全检查与奖惩制度;
(五)班组学习培训制度;
(六)交接班制度;
(七)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制度;
(八)安全绩效考核制度;
(九)安全活动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