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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三十五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广告业发展;

  (二)实施户外广告登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和广告经营单位登记等行政许可;

  (三)对广告和广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

  (四)督促、检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五)指导广告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广告审查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广告审查和复审;

  (二)根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要求,对涉嫌虚假的广告进行认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将审查批准的广告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并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方便社会公众查阅。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发现经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要求广告审查机关复审。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审决定。

  第三十八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涉嫌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涉嫌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其他广告参与者,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文件、广告作品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涉嫌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有关的场所、财物,查封或者扣押与涉嫌虚假的药品、医疗、医疗器械、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美容美体服务广告直接有关的财物;

  (四)要求涉嫌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限期提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材料;

  (五)责令广告主、广告发布者限期修改广告内容,或者暂停发布涉嫌违法广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和广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其他广告参与者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伪造、隐匿、毁灭和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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