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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站对符合条件、需签订分期缴纳合同书的,须经市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同意并盖章。每季度初10日内,各站应将分期缴纳合同书的签订、履行情况汇总上报市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
  凡与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签订养老保障金缓缴协议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履行协议;对不按期履行的,自到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且其今后新开工项目,均不再签订养老保障金缴纳协议书。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处理意见,给予该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五、建筑施工企业取得施工资质或外地企业入青信用备案证后,应及时到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办理《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障金管理手册》,以取得养老保障金拨付资格。企业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行政区内注册的,到市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办理;在其他区、市注册的,到当地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站办理初审手续。省内外市企业持有《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障金管理手册》的,在承担青岛市建设项目施工任务前,须到市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凡未取得手册或未经登记的施工企业,将不被列入养老保障金拨付范围。
  六、施工企业要积极主动配合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做好养老保障金的收取工作,工程开工五日内必须向项目所在地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报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预收联系单》,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以《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预收联系单》作为拨付养老保障金的依据之一。凡不按规定提供预收联系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将给予缓拨、减拨直至停拨养老保障金的处理。未报建、未交纳养老保障金、未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不得组织施工,对违规者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施工企业应于每季度末月10号至25号如实提供本季度完成施工产值,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报项目所在地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申请拨付养老保障金。如施工单位虚报产值,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给予缓拨、停拨。
  建设单位应及时对施工单位提供的产值报表进行审核并盖章确认。如建设单位拒不确认,由此产生的养老保障金超产值拨付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八、施工企业对管理机构拨付、补贴的养老保障金要建立专户储存、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施工企业要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给企业职工及时、足额交纳社会统筹保险费,并接受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暂停对其拨付,并责令改正。
  九、各级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应公开业务规定、公开办事程序,及时足额地将养老保障金拨付给施工企业,并监督施工企业及时足额向社保部门交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切实保障施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无故拖延、滞压、违规操作。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通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完善监督机制,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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