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的通知
(沪国资委产权[2010]1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体制,优化配置国有上市资源,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做强做优,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就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持股比例管理
1、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建立控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制度。国有控股股东应根据上市公司战略定位、所处行业和领域、保持控制力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最低持股比例,并逐级上报市国资委核准。
2、最低持股比例实施年度调整和临时调整制度。最低持股比例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国有控股股东拟调整最低持股比例的,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将最低持股比例调整方案逐级上报市国资委核准;由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组或者其他事由导致最低持股比例需发生变化的,国有控股股东可临时提出调整最低持股比例的申请,并逐级上报市国资委核准。
3、市国资委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统筹调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
二、股份转让管理
1、国有控股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制订转让方案,并逐级上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方可实施。转让后持股数不得低于经核准的最低持股比例。
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一般应在与投资者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如路演推介),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3、国有控股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股份转让情况逐级上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将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通过“SS”(State-ownedShareholder)账户系统加强信息管理。
三、国有股东转让股份收入使用管理
1、市国资委建立国有控股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收入使用管理制度。国有控股股东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收入使用计划逐级上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方可实施股份转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