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所获收入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用于企业主业发展相关的项目;
(2)用于企业债务重组或职工安置;
(3)用于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增资配股;
(4)用于市国资委指定投资项目;
(4)用于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用途。
3、市国资委根据实际需要,可通过部分股份集中管理或部分收入集中使用的方式对国有控股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进行统筹管理。
四、加强信息披露管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相关业务中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有参与单位信息管理的意见》(证监发[2008]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中的信息管理。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市国资委及相关企业(单位)所有因工作需要接触内幕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均应依法履行保密义务,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违规内幕交易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五、运行信息管理
1、根据《
关于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0]5号)有关要求,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信息报告制度。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分为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主要指标表、股东情况表等,其中主要指标表由企业的经营情况、资产质量情况、偿债能力、市场情况和职工情况五部分组成。
3、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所控股上市公司季(年)度报告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国资委编制的表式、填报说明及软件操作要求,完成企业基本信息和有关指标表的填报。填报完成后,应当按照内部管理程序报经企业负责人审核后,逐级上报市国资委(具体表式、填报说明和操作软件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控股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收入使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资委产[2008]290号)同时废止;《关于贯彻落实〈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资委产[2007]576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