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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治污任务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⒋强化环保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机构考核管理责任,环保部门要派驻工作人员参加机动车尾气合格证的检测、发放工作,并记录检测台账,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对检测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撤销检测资质等处罚。

  ㈧做好重点污染源在线检测运行和管理工作

  ⒈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须经自治区环保厅认定后,在有效时段内作为环境管理、环境执法和相关财政补贴的依据。

  ⒉2010年年底前,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燃煤发电机组、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等重点排污企业都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工况监控设备;没有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任务的地区,一律不计入该地区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城镇污水处理厂不享受财政补贴。对拒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除不计入减排量、全额征收超标排污费外,环保部门对其实施处罚并强制安装。2010年底前内蒙古利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五原县润泽稀土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厂、五原县宏珠环保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真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富源实业集团五原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鲁花葵花仁油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昊升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⒊排污企业必须按环保部门要求运行、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并经验收合格后与市环保局联网。对排污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故意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规设定仪器参数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⒋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企业,要建立运行制度和台帐,减排数据须保留一年以上,否则全额征收超标排污费。

  ⒌排污企业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在24小时内报告责任环保部门,经批准后方可维修,企业未报告或者未经批准停运自动监测设备的,由环保部门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㈠严格落实责任制。各地要充分认识到环保问题既是发展问题又是民生问题,是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件大事,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环保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到一线,对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给予重点研究解决。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对新建污染防治设施和改进工艺、进行技术革新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监察、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市政府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旗县区,严格兑现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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