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税发[2010]7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四个体系”建设的要求和税收政策调整情况,结合两个系统的深化应用,在广泛征求基层国税机关的基础上,省局对现有部分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42号)中《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提高增值税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防范偷逃增值税行为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信息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备案,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其基本生产经营信息的一种管理措施。信息备案实行初次备案,变更备案,年初重新备案的方法。
第四条 备案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购进信息、经营信息、销售信息。具体备案内容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信息备案表》(附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第五条 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如实填报《备案表》,并随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通过电子申报系统报送《备案表》电子数据;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备案信息的审核,及时将备案信息维护到纳税评估系统中,并实行动态管理,依托纳税评估系统,提高备案信息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