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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为契机,以创新发展模式、推进绿色转型为主线,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社会需求机制,搞好示范工程和技术推广,加快普及和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切实转变建筑能源增长方式,降低建筑对常规能源的消耗,促进节能减排。

  (二)发展目标。“十一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取得实质性进展,基本形成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建成与建筑结合的可再生能源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材料、产品体系;2009-2010年间,实现城镇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不低于200万平方米;“十二五”期间,太阳能、浅层地能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形成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一体化、成套化应用的政策、技术和标准体系,实施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示范工程,推动成果的规模化和产业化;到2020年,太阳能、浅层地能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合理布局,适度发展

  对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进行充分论证和评估,切实把握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在本地区推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坚持适度发展,合理布局,避免盲目性和对资源的非合理利用。

  (二)加强过程控制与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1.根据地域、气候、资源等情况,按照《许昌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发展规划》,研究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源等可再生能源的适用性,形成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的可持续维护管理模式,建立严格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提高可再生能源技术及应用水平。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可再生能源系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由建设单位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执行相应标准、规范;使用水资源的可再生能源项目须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在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并要求全部回灌。

  3.建设单位在选用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时,应执行国家、省制定并公布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严禁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民用建筑材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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