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
5.建设单位委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检测机构对完成项目进行检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测报告和其它相关资料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
(三)强化运行管理,提高利用效率
1.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耗统计报表分析制度,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建筑能耗统计报告。
2.建设单位在可再生能源系统投入使用前,应组织有关单位对系统进行整体运转调试,编写调试报告及运行操作规程。可再生能源系统建设单位或供热单位应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系统运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须经技术培训合格。
3.水利、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定期进行水质变化和生态环境动态监测。
(四)建立健全科研技术(产品)体系
加强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及应用研究,建立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平台及高新技术产业体系,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提供技术支撑。
(五)培育和规范能源服务市场
建立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节能改造与融资等多层次、多元化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服务体系,以市场化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共同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工作。
(二)建立激励机制
1.应用太阳能技术。新建、改建的居住建筑设计及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推行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有条件的工程(小区)项目,道路及庭院照明应采用太阳能照明,可推行太阳能采暖及其它太阳能利用技术;新建公共建筑优先考虑利用可再生能源,实现集中供热制冷、太阳能光电照明等。公园、绿地、道路逐步推广太阳能光电照明。
2.应用热泵技术。新建、改建及既有建筑采暖系统改造工程项目,选择使用热泵技术系统(土壤源、污水源、水源等)进行采暖、制冷,提供生活热水等,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享受政府补贴政策,根据使用热泵技术的不同,给予地下(表)水源热泵35元/平方米、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50元/平方米的项目奖励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