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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眉山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眉山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行为,确保审计结果公告质量,促进审计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后,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审计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通过当地下列合法的载体和形式公告审计结果:

  (一)广播、电视;

  (二)公开发行的地方党委政府主办的报纸、杂志等出版物;

  (三)政府网审计网站;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公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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