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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其他形式。

  第七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均以本机关名义专门刊印《审计结果公告》,并按年编序号。

  《审计结果公告》的发送范围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可以事先告知被审计单位及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相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当经过进一步核实后再予公告。

  第九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涉及委托、交办事项的,应当征得委托、交办机关同意。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告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公告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公告的;

  (三)社会公众关注的;

  (四)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告的。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综合性的年度审计结果,应当在所反映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单项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的适当时机进行。如公告前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公告审计结果应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进行。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综合性的年度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落实的,可以将整改落实情况同时予以公告或专门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公布的审计结果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二)审计评价意见;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处理处罚及建议;

  (五)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不得公布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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