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狂犬病防制和犬只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现将《眉山市狂犬病防制和犬只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
眉山市狂犬病防制和犬只管理办法(试行)》(眉府办发〔2007〕27号)废止。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眉山市狂犬病防制和犬只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逐步消灭狂犬病,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控制狂犬病和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预防控制狂犬病,以预防为主,实行犬只综合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必须进行登记、免疫和检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 相关部门职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狂犬病预防控制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防制狂犬病规划,协调相关部门对狂犬病疫情和相关突发事件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发生和蔓延。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犬伤患者的救治;对狂犬病疫点处理和应急防控措施进行指导。
公安行政部门负责限养区内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城乡准养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并做好免疫档案;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