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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狂犬病防制和犬只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城镇的犬只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部门要做好集贸市场犬只交易管理工作,严防疫情扩散。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养犬的备案和初审登记,组织犬只强制免疫,捕杀狂犬、野犬和敞放犬。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区、各区县重点城镇及近郊区、学校、幼儿园、居民集中住宅小区、工矿区、游览区、车站为犬只限养区。限养区内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严格审批。

  在发生人、畜狂犬病的城市街道、农村居民点及其附近3公里范围内,自发生疫情起3年内为狂犬病疫点。疫点所在的区县,自发生疫情起3年内为狂犬病疫区。与疫区毗邻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自发生疫情起3年内为狂犬病受威胁区。

  第七条 疫点禁止养犬。狂犬病疫区、受威胁区饲养犬只,应当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镇)街道办事处批准。限养区准许饲养的犬只仅限于小型观赏犬,其成年犬体高(站立时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不超过35厘米。限养区内饲养犬只,须经当地区县公安机关批准。经批准养犬的,由批准机关发给准养证书。

  军警、特殊单位守护、演艺等特殊犬只按规定另定。

  第八条 饲养犬只,犬主必须带犬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镇)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进行犬只登记,或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镇)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逐户逐只上门登记,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强制免疫,发放或加施犬只免疫标志,接受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犬只狂犬病定期检测。

  兽用狂犬病疫苗由国家批准定点生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组织。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

  第九条 犬只必须拴养或圈养。拴养犬只的绳链不得超过2米。除司法机关执行任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在限养区除观赏犬外不得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

  犬主携观赏犬进行户外活动时,犬只须佩戴动物免疫标志,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

  严禁在城市(城镇)的街道、人行道、共同绿地等公共场所拴(套)养犬只。

  第十条 出售犬只、犬皮、犬肉的,必须出示犬只免疫、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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