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现将《眉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
眉山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眉府办发〔2007〕12号)废止。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眉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维护江河流势稳定,确保河道行洪、堤防工程和通航安全,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河道砂石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境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资源适用本办法。
河道采砂是指在行洪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等管理与保护范围内挖砂、抽砂、采石、取土、淘金(含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等活动。
第三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分级管理原则和委托管理权限负责河道采砂许可、现场指导与监督检查工作。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负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河道采砂必须确保河道防洪安全,防止无序开采和掠夺性、破坏性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