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第九条 监管不力、处置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二)管辖范围内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三)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
(五)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紧急时刻,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的。
第十条 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问责的方式:
(一)口头批评;
(二)诫勉谈话;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通报批评;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或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采用本条第(七)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负责人采用口头批评、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被问责情况的;
(二)在被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