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参与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原因分析,辅助指挥决策,提出应急处置方法和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参与本市安全生产规划、科技、标准、信息化等项目论证,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培训教材的编写,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咨询工作;
(六)完成市安全监管局指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专家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八条 对工作优秀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管理;
(三)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事件处置能力,相关专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参与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事故调查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两院院士和特聘专家不受此条件限制);
(五)市安全监管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对达不到第九条第三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有突出专业特长,在相关领域具有较深的专业造诣和一定的权威性的专家,经市安全监管局审核通过后,可认定为专家。
第十一条 产生程序:
(一)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
(二)推荐或自荐时填报《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推荐表必须有本人的意见、所在单位的意见和印章,退休人员除外),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资格审查;
(四)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安全监管局发放《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登记表》,公布名单,颁发《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证书》。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家,经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后,可认定为资深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