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关于扶贫互助资金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扶贫互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关于扶贫互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扶贫互助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扶贫互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辽宁省实施贫困村互助式扶贫试点工作及互助式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辽扶贫办发〔2009〕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互助金的建立
(一)互助资金(简称互助金)是指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以村民按照一定比例自愿交纳的互助金为依托,以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为补充,用于贫困村加入互助社的村民有偿周转使用的生产发展资金。
(二)互助金的来源。一是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是上级财政投入的整村推进扶贫资金用于生产发展部分;三是村民自愿交纳的入社资金;四是无附加条件的社会(包括定点扶贫单位)捐赠资金。
(三)村民交纳的互助金标准为每份100元,自愿参加互助社的村民至少入1份,最多可入10份。
(四)互助金在乡(镇)所在地金融部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互助金管理机构
(一)互助金由各乡(镇)成立的扶贫互助合作社(简称互助社)统一管理,各村独立核算。管理人员由乡(镇)分管扶贫工作领导、扶贫办主任、财政所长、中心组组长代表组成。互助社主任由乡(镇)分管扶贫工作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乡(镇)扶贫办,具体负责互助社的日常工作,互助社财务核算由乡(镇)财政所统一代管。
(二)为便于工作的开展,互助社下设以自然村(屯)为单位的社员中心组,中心组下设若干个由4至8名社员自愿组成的互助小组。中心组组长由互助小组组长民主推荐产生,互助小组组长由本组社员民主推荐产生。
(三)鼓励互助社在县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非盈利性互助合作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