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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关于扶贫互助资金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三、互助金的使用

  互助金坚持“社内封闭运行、有偿使用、有借有还、循环使用、滚动发展”的使用原则。

  (一)使用对象。互助金使用对象为互助社社员。村民每户限1人加入互助社,村民加入互助社自愿、退出互助社自由,但终止社员资格的村民1年后方可再申请加入互助社。

  (二)使用范围。互助金主要用于支持社员自主选择发展增加收入的生产、经营项目。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等不得使用互助金。

  (三)借(还)款程序。社员申请→小组推荐→中心组初审→履行担保(抵押)手续→互助社审批 →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借款合同→放款到户→到期回收本金、使用费。

  (四)借款额度。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社员借款最高额度原则上为社员交纳互助金的10倍。

  (五)借款期限。互助社借款为短期借款,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为了防止借款重置(以新还旧)和确保借款能够在社员间周转使用,借款人在还清借款后方可申请下一次借款。

  (六)借(还)款方式。实行“整借零还”和“整借整还”两种方式。采取“整借零还”方式的,从获得借款第90天开始每月等额分期偿还本金和使用费;采取“整借整还”方式的,到期一次性还清本金和使用费。

  (七)使用费率。“整借零还”的每月使用费率为3‰;“整借整还”的每月使用费率为6‰。

  (八)担保方式。一是有固定收入的公职人员担保;二是林权证抵押;三是同一互助小组内的社员相互担保,但同时借款人数不能超过小组人数的2/3,为其他社员提供担保的,不允许借款。

  (九)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借款的,按每月使用费率的3倍收取违约金,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对超过一定期限仍不能偿还的,由互助社依法清欠。借款人将借款转借他人使用的,互助社有权终止借款合同,并收回借款。 借款人因不可抗拒的灾害和疾病等造成不能按期还款或无法还款的,由互助社调查核实提出意见,经半数以上的社员同意后,报县互助金管理协调小组审批延期还款或核销。

  (十)收益分配。互助金存入银行发生的利息和借给社员收取的借款使用费,原则上按不超过60%的比例用于支付互助社运行成本,主要用于办公成本和管理人员误工补助;按15%的比例提取公益金,用于贫困户或村内公益事业;按不低于25%的比例转增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首先用于支付交纳互助金而未借款社员的资金占用费,支付比例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执行,剩余部分按资金来源比例分别转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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