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畲族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行〔2010〕17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民宗局(宁波不发):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73号)精神,省财政设立浙江省畲族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畲族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民宗委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浙江省畲族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浙江省畲族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7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浙江省畲族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二)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着力打造畲族文化精品;
(三)坚持绩效优先,专款专用。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我省畲族文化建设、加强畲族重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抢救、精品创作、文化活动、人才培养等。具体范围为:
(一)畲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研究和展示;
(二)优秀传统畲族文化保护和特色品牌打造;
(三)畲族传统文化节日和文化活动补助;
(四)畲族特需用品研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