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登记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
(津价费〔2010〕50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调结构促转变增实力上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的30条措施〉的通知》(津党办发[2010]45号)精神,为更好地服务企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做好涉企经营服务性减半收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0年内继续实行减半收费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向企业收取的产品质量自愿委托检验收费、技术成果转让和除害消毒服务费。
二、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前开展的收费年审工作,落实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的登记备案审核工作。市物价局负责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的登记审核备案工作;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的登记备案审核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的登记备案审核工作,由所在区、县负责登记备案审核。
三、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应按照涉企经营服务性减半收费的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审核备案手续。属于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应填写《变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登记表》;属于市场调节价或双方协商定价的收费项目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并持填写的《变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登记表》或《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一式三份和《收费登记(审核)证》及收费依据文件,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到相关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变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登记表》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可从天津市物价局政务网首页下载中心下载。
四、加强收费监管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审核各项收费,严禁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自愿有偿服务原则,利用行政权力设置前置条件,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严禁将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费。同时,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应在收费场所、地点公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登记(审核)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对乱收费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