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弃管房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弃管房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九日
大连市弃管房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弃管房产管理,改善弃管房产使用人的居住条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弃管房产,是指因无法确认房屋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主体灭失,导致无人经租和维修管理的公有住房。
产权主体依然存在的自管房产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自管房产的维修管理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自管房产放弃管理。
第三条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国有土地上的弃管房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弃管房产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房屋局委托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弃管房产的申报登记及维修管理相关工作。
市财政、工商、民政、公安、城建、规划等部门和土地储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与弃管房产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市国土房屋局做好本辖区弃管房产的申报、审核及维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弃管房产的申报登记
第六条 弃管房产管理实行严格的申报审查与备案登记制度。
第七条 弃管房产的居民或居民代表可通过居住地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愿进行弃管房产申报登记。
第八条 弃管房产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应认真了解辖区内弃管房产的管理现状及历史沿革情况,对确属弃管房产的,协助居民填报《大连市弃管房产申报备案登记表》,并填写调查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