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和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陕农业发[2010]43号)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两年多来,各级农业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有力促进了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测指导,规范运营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按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和统计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联合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陕西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明确农业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指导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机关。农业、工商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指导和帮助。农民新设专业合作社,农业部门应先期指导,帮助农民设立人起草、完善章程、召开设立大会、完善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资料,协助填写各种表格,并向工商部门推荐予以登记设立。工商部门根据农业部门的推荐情况进行登记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及时予以登记,并颁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审查不合格的,由农业部门帮助完善后再予登记。凡登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30日内到当地农业部门进行备案,便于及时掌握和统计监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运营情况。
二、指导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变更登记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金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同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修改章程的,也要进行变更登记。农业部门在日常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指导时,应指导协助和督促专业合作社对发生变更事项到原登记设立的工商部门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工商部门应及时颁发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后也应在30日内到当地农业部门备案,并作为项目扶持的重要指标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