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层层分解落实责任。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校安工程领导小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全市校安工程。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安工程的实施,校安工程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校安工程的领导,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定期研究解决校安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当前要抓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除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外,所有未经合规鉴定的校舍都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建立档案。二是对发现的所有安全隐患都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排除。三是所有D级危房和其他不能安全使用的校舍必须立即停用,停用后需要重建的,应当重建;没有力量立即重建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负责为学生安排其他安全适宜的学习用房。四是建立校安工程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层层分解落实责任。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校安工程按计划推进。一是把校安工程资金列入区县(自治县)年度财政预算。二是积极落实工程实施中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对工程涉及的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相关费用,本着“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给予支持。三是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和使用资金,专款专用,确保有限资金真正用在“刀刃”上。
(三)严格质量检查验收,确保工程建设安全。
要坚持质量第一,狠抓质量管理,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建筑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工程建设管理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推行“统一办理前期手续、统一招标确定设计单位、统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统一招标确定监理单位、统一校安工程建设标准”的“五个统一”工作模式,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坚持校舍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的原则,确保学校加固改造一所,验收合格一所,安全达标一所。
要充分发挥城乡建设、安全监督等部门的作用,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目标责任和安全措施细化分解,并落实到具体的岗位和人员。要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强化工程项目管理和施工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合理组织施工,规范施工现场管理,排查工地及周边安全隐患,编制应急救援预案,严格隔离施工区和教学区,消除违章作业行为和不安全因素,防范施工伤亡事故发生,确保在校师生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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