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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林地权属管理

  明确林地权属是落实林地保护管理责任主体,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措施。当前,我省林业正处于加快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各级政府要把加强林地权属管理作为明晰产权、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维护森林经营单位和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一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各级政府要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办事的原则,切实履行林权争议调处职责,积极稳妥地化解林权矛盾纠纷,为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二要及时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各级政府要及时做好林权登记和林权证核 (换)发工作,经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新确权发证后,原林权证要及时收回存档,不能再作为办理流转、抵押、申请采伐、领取相关补助等林事活动的凭证。三要加强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各地要积极培育林权流转市场,为林地流转提供服务。要制定和完善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加强对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确保流转手续完备,程序合法,防止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改变林地用途和公益林性质。在国家没有出台政策意见之前,各类国有林地一律不得流转。

  四、严格执行林地征占用定额管理制度

  实行林地征占用定额管理制度,是国家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对于提高林地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林地征占用定额管理制度,坚持 “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合理供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加强林地征占用管理,既保证项目建设依法使用林地,又要为全省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一要严格履行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程序。项目建设确需征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逐级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用地手续。要严格执行国家重点公益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有关规定,保持已划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面积的稳定。二要足额收缴林地征占用各项补偿费用。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向征占用林地单位足额收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地、林木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不得随意减免、截留和挪用,并按照规定进行使用,保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三要加强征占用林地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项目建设出现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不批也占和破坏森林资源等问题。要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的管理,落实林地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四要探索建立林地征占用预审和专家评审制度。对征占用林地数量较多的项目,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介入,超前服务,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提出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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