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驻京办要加强对我省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指导,协助派出地政府抓好廉政建设。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要加强与省政府驻京办的沟通联系,及时将涉及处置突发事件、信访维稳及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报送省政府驻京办,并积极配合省政府驻京办做好相关工作。
四、积极稳妥做好拟撤销驻京办事机构人员安置和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各级政府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撤销后,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收回编制及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务清算和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人事工作由同级政府办公室统一管理的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由同级政府办公室会同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单独运作的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由同级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撤销后,由派出单位按规定做好人员安置和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五、严肃工作纪律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统筹兼顾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分类安置被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明组织人事纪律,严禁在清理期间录(聘)用、调进人员以及突击提干;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处置程序,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规范处置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违规调度资金、转移资产、私分财物、突击消费等。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明确工作时限
对拟申请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相关地级市人民政府,应在2010年4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需同时提供批准设立文件、在北京市有关部门注册与备案证明、机构编制情况等材料),由省监察厅、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汇总提出拟保留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机构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全省各类驻京办事机构清理工作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关单位要于7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8号文的工作情况书面报送省监察厅和省编办。省监察厅、编办要加强对各地、各单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好对申请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的审核工作,并于7月15日前将全省清理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情况汇总报告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