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品种审定的管理办法
(2010年3月7日 粤林〔2010〕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品种审(认)定工作的管理,公正、公开、科学、及时地审(认)定林木品种,维护良种选育、生产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业局《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主要林木品种省级审(认)定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申请国家级审(认)定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
种子法》第
七十五条规定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和种源区种子等。
第二章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广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省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的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广东省林业种苗与基地管理总站,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三章 申报和审定范围
第七条 根据现阶段本省林木良种选育的进展情况,凡属下列范围之一的均可申报主要林木品种省级审(认)定:
(一)通过多年、多点试验,证明有增产实效的优良种源。